第05版:热点关注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梧州日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09年6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集体经济成员
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均等

  据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23日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益。

  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当前,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所以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一般来讲,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替代物价值(即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大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没有关系,也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就土地补偿费分配而言,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权应当是均等的。因此,对特定人群实行差别待遇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村民自治决议应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该决议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人当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对此,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提出,要妥善处理好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在审理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实行差别待遇,侵害当事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中,要依法充分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 延伸阅读

  集体经济成员

  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均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站英文域名:www.xijiangdsb.com.cn www.xijiangdsb.cn 通用网址:西江都市报
推荐使用屏幕分辨率为1024*768像素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
桂ICP备08001990号
 
   第01版:要闻
   第02版:都市城事
   第03版:都市报料
   第04版:特别报道
   第05版:热点关注
   第06版:国际新闻
   第07版:国内新闻
   第08版:深度看点
   第09版:经济观察
   第10版:焦点人物
   第11版:梧州体育
   第12版:大众悦读
   第13版:网罗天下
   第15版:娱乐新闻
   第16版:广 告
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主要内容
仲裁委员会成员应有农民代表
土地补偿费分配权均等
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
六种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化解纠纷应“调解当先”